1、对象 要件 犯罪 侵犯 的对象 是国家 对特定 款物 专门 使用 的金融 管理制度 。
2、客观 要件 罪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挪用 国家 用于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 物,情节严重 ,导致 国家 和人民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害 的行为 。" 挪用 ",一般 是指 擅自 将专用 款物 挪作他用 ,如用于 搞经济发展 项目 、炒房地产 、购置 轿车 等违反 专款专用 规定 的行为 ,以及 其他 违反 专款专用 行为 。 侵吞 的对象 必须 是救灾 、抢险 、防汛 、善扰、扶贫 、移民 、救济 工作 等七项 款物 ,如挪用 其他 款物 ,不构成 本罪。 如达到 情节严重 ,使国家 和人民 群众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害 的,构成 挪用 特定 款物 罪。
3、主体 要件 本罪的主体 是特殊 主体 ,即对保管 、分配 和使用 特定 款物 的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
主观性 要件 本罪在主观 方面 表现 为故意 。 也就是说 ,明知 是国家 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款 物的故意 挪用 ,过失 不构成 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