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理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尽快破案,而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从而刑逼取口供。当然,对于这一行为,也是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不然的话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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