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一方 无经济 收入 或下落不明 ,致使 另一方 无法 领取 抚养费 ,则可用 其财产 对子女 的抚养费 进行 折抵 。
假如 抚养费 方有减少 给付 情形 ,那他可以 减少 给付 。 减刑 情形 ,主要 指给付 一方 ,由于 长期 患病 或丧失 劳动 能力 ,经济 上相当 困难 ,无力 给付 原金额 ,而抚养 子女 一方 又能支付 孩子 的大部分 抚养费 ,则可请求 减少 给付 。
(2)如果 一方 拒不缴纳 人民法院 关于 抚养费 的判决 或裁定 ,另一方 可以 向法院 申请执行,其他 单位 或者 个人 应当 协助执行 。
若一方 不执行 的是离婚协议 中约定 的给付 抚养费 ,另一方 不能 直接 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而另一方 必须 向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以原协议 约定 为证据 ,要求 法院 作出 判决 ,履行 其应尽 的义务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