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 子女抚养权 的,应另提起 诉讼 。 如果 一方 在离婚后 要求 对子女 的抚养 关系 进行变更,或子女 长到有认识 力时主动 提出 与另一方 共同 生活 ,则应另行 起诉 。 离异 后,要求 变更 子女抚养 关系 的请求 ,不涉及 原离婚案件,不是 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 问题 的判决 、调解协议 的纠正 ,而是 对原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 问题 的处理 出现 了新的情况 ,因此 ,应另行 提起 诉讼 。 (2)有法定 理由 ,变更 抚养 关系 应予 支持 。 特定 法律条款:
①同住一方 因患重病 或因残疾 而无力 继续 抚养孩子的;
②与子女 生活 在一起 的一方 不履行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儿童 行为 ,或者 其与子女 共同 生活 对子女 的身心健康 确实 有不利 影响 的;
③10 岁以上 的未成年子女,愿意 和另一方 共同 生活 ,并有抚养 能力 的;
④其它 正当理由 需要 变更 的。 有上述情况 之一 的一方 要求 变更 子女抚养 关系 的,人民法院 予以 支持 。
(3)准许 对抚养 关系 进行变更。 如果 家长 同意 改变 孩子 的抚养 关系 ,则可以 修改 。 不管 是协议离婚 还是 判决 离婚 ,要求 变更 子女抚养权 ,并不是 必然 要诉诸 法院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了改变 子女抚养 关系 的协议 ,只要 不存在 违反 法律规定 和不利于 孩子成长 的问题 ,就予以 准许 。 总而言之 ,一般 一方 在获得 抚养权 后对孩子的成长 负责 ,另一方 要支付 孩子 生活 、教育 、医疗 等必要 的费用 ,另外 在抚养权 的判决 上,也要 尊重 孩子 的意愿 。 夫妇 离异 后将孩子 交给 父母 抚养 可以吗 ? 如配偶 客观 上没有 抚养 能力 ,则可将子女 委托 给夫妻 的父母 。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