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一种 侵犯 公民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的犯罪 ,暴力 取证 罪是指 司法人员 利用 暴力 迫使 证人 作证 的行为 。 对该犯罪 的认定 ,需要 从以下 四个 方面 入手 :

1、客体 要件 犯罪 侵害 的对象 是公民 的人身权 和国家 司法机关 的正常 活动 。 该罪行 的犯罪对象是证人 。 我们 所说 的证人 ,是指 司法人员 以及 案件 当事人 以外 的知情者 。

2、客观 要件 犯罪 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司法人员 利用 暴力 逼取证人证言 的行为 。 我们 所说 的暴力 ,是指 捆绑 悬吊 、鞭抽棒打 、电击 水灌 、烧水 烫等直接 伤害 证人 人身 ,使其遭受 痛苦 而被迫 作证 的肉刑 ,也包括 对证人 实施 长期 罚站 、不准 睡觉 、冻饿 、晒太阳 等折磨 证人 身体 、限制 证人 人身自由 而强迫 其作证 的变相 肉刑 。 目击者 是指 一名 不知道 案件 情况 的诉讼参与人,要求 司法机关 作陈述 。 它已了解 案件 情况 ,尚未 向司法机关 陈述 ,有关 人员 利用 暴力 逼取其证言 ,亦应被视为 本罪的证人 。

3、犯罪主体 是特殊 主体 ,即司法 工作人员 ,与刑讯逼供罪 是同一 罪。 《刑法 》第九 十四条 规定 ,司法 工作人员 “是指 具有 侦查 、检察 、审判 和监管 职责 的工作人员 。”

(1)负有 侦查 责任 的人员 。 具体表现 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 机关 、军队 保卫 部门 对犯罪嫌疑人 、人犯 有侦查 、讯问 责任 的侦查员 、预审员 等人 ,以及 这些 部门 负责 侦查 、预审 工作 的人员 。

(2)有起诉 责任 的人员 。 它主要 是指 检察机关 担任 批捕 、审查起诉 、出庭 支持 公诉 、进行 监所 监督 以及 其他 法律监督 的检察员 、助理 检察员 和书记员 以及 检察机关 领导 检察工作 的人员 。

(3)有审判 责任 的人员 。 在法院 中,主要 指从事 审判 工作 的法官 、助理 法官 、书记员 、法院 主审 人员 等。

(4)有管理 责任 的人员 。 它主要 是指 在公安机关 的监所 、司法机关 的监所 中、司法部门 的监所 中承担 看押 、监督 犯罪 疑人、被告人 、犯人 职责 的人员 和这些 部门 的看守 和监管 人员 。

主观 要件 本罪在主观 方面 表现 为直接故意,并有强迫 取得 证言 的明确 目的 。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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