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俘虏 罪(刑法 第447 条),是指 在战地上 ,军职人员 违反 战法 ,将其俘虏 放走 。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 合成 战场 勤务 条令 》第148 条规定 ,“不准 私放俘虏 ”,是我军 俘虏 管理制度 。 私放俘虏 的行为 ,直接 侵害 我军 俘虏 管理制度 ,削弱 我军 俘虏 政策 的威力 ,损害 我军 声誉 ,不利于 敌人 有生力量 的消灭 ,不利于 敌人 及时 掌握 敌情 ,使敌人 的反动 宣传活动有机可乘 ,造成 敌人 顽固不化 ,增加 了我军 俘虏 政策 的威力 。

(二)客观 要件 本罪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私放俘虏 行为 。 这类罪行 的犯罪对象必须 是俘虏 ,即被俘 于战争 或武装冲突 部队 的敌人 。 若只是 敌国 普通百姓 ,则此罪不构成犯罪 对象 。 我们 军队 对待 俘虏 ,要经过 甄别 、审问 、教育 ,然后 区别对待 ,这些 被俘 的敌兵 和低级 军官 在批准 后可以 释放 。 不经 许可 ,把俘虏 放走 ,就是 拉自把俘虏 从我们 的控制 下释放出来 。 这类行为 可能是公开 的,也可能是秘密 的。 对被俘 的私放行为 ,既可在战争 期间 发生 ,也可在战后 发生 ,因此 本罪不属于战时 犯罪 。

(三)犯罪主体 应当 是特殊 主体 ;他们 主要 负责 战俘 的军职人员 ,也可能是其他 军职人员 。

(四)主观 要件 本罪在主观 方面 具有 故意 。 也就是说 ,犯罪人 明知 自己 的行为 会导致 俘虏 逃跑 的危害 结果 ,却希望 或放任 这种 危害 结果 的发生 。 被俘 被私放的动机 多种多样 ,无论 其动机 如何 ,都构成 私放俘虏 罪。 因此 ,在司法 实践 中,私放俘虏 罪的正确 认定 ? 对本罪的认定 要注意 区分 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 罪的界限 。 被俘 者也属于 在押人员 ,而这两种 犯罪 在客观 方面 的行为表现 是一致 的,其主要 区别 如下 :

一、犯罪 侵害 的对象 不同 。 私放犯罪 侵犯 的是俘虏 管理 秩序 ,而私放在押人员 罪侵害 的对象 是司法 监管 秩序 。

2、犯罪对象不同 ,私放俘虏 罪私放的是战时 我方 俘虏 的敌人 武装人员 和为武装部队 服务 的其他 人员 ,而私放在押人员 罪中私放的是刑事案件 中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或罪犯 。

犯罪主体 不同 ,私放俘虏 罪的主体 是军人 ,而私放在押人员 罪的主体 是司法人员 。 如果 战俘 因战争罪被审判 而进入 刑事诉讼 程序 ,他们 的身份 是双重身份 ,私放这样 的俘虏 应按照 想象竞合犯 的原则 ,以较重 的罪名 论处 。 尽管 这两种 犯罪 的法定 最高 刑是相同 的,但是 私放俘虏 罪比私放在押人员 罪重 ,只设两个 量刑 幅度 ,私放俘虏 罪只设两个 量刑 幅度 ,而私放犯人 罪则只设两个 刑罚 ,而私放最低 刑私放犯人 罪轻 。

相关法条

《刑法》第447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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