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38 条第1款规定 :"父母 或母亲 在离婚后 不直接 抚养孩子,有权 探访 孩子 ,另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孩子 。 由此 可以 看出 ,探视权 是指 夫妻离婚 后,不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按照 离婚协议 或法庭 判决 ,按照 一定 的方式 和时间 ,探视 孩子 的权利 。 探访 权是一种 权利 范畴 ,是一种 基于 父母 子女 关系 的权利 。 夫妻离婚 所产生 的一种 身份 权利 ,也是有孩子 的父亲 或母亲 。 这是 一项 独立 的公民权 。

《婚姻法 》第38 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 行使 探视权 的方式 、时间 由当事人 约定 ,协议 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 裁定 ”。 行使 这方面 的权利 有可靠 的法律程序 保障 。 为解决 未修改前探视权 行使 无法定程序 保障 这一 空白 ,为解决 这类纠纷 及当事人 行使 探视权 提供 了法律依据 。 父或母不能 设置 执行 障碍 ,不能 拒绝 一方 行使 权利 ,也不能 拒绝 任何一方 行使 权利 ,任何一方 侵犯 另一方 权利 时,应负法律责任。 权利 一旦 遭到 侵犯 ,对方 享有 独立 的民事 请求权 和申请 执行权 。 《婚姻法 》第38 条第3款规定 :“父母 探望 子女 ,不利于 子女 身心健康 的,人民法院 有权 中止 探望 ;中止 的事由 消失 后,探望 的权利 应当 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有关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1)第25 条也规定 :“当事人 请求 中止 行使 探望权的,经征询 双方 当事人 意见 后,依法 作出 裁定 。 暂停 探望 的情形 消失 后,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当事人 的申请 ,通知 其恢复 探望权的行使 。 行使 权利 必须 有一定 的限度 ,超过 必要 的限度 就得受法律 的制裁 。 作为 民事权利 的一种 ,探视权 也应该 遵循这一 规律 ,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 内,本着 互利 原则 。 当登记 离婚 或法院判决 离婚 时,夫妻 双方 没有 提出 探视权 要求 ,离婚后 发生 探视权 纠纷 的,可以 以“探视权 纠纷 ”为理由 ,单独 提起 诉讼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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