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受害人 自己 委托 的伤残评定 结论 ,赔偿义务 人不服 的,有足够 反驳 鉴定结论 证据 并重新 申请 鉴定 的,人民法院 予以 准许 。 在大多数 案件 中,法院 允许 对伤残 作出 重新 评估 。 由此 产生 的后果 是,当事人 自己 委托 鉴定 得出 鉴定结论 ,基本 可以 要求 重新鉴定 。 一方 申请 法院 委托 有关 机构 进行 伤残评定 的,根据 最高法院 《证据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 四种 情形 外,不得 再次 申请 重新鉴定 :
1、鉴定人 或者 鉴定人 不具备 相关 鉴定 资格 的;
2、鉴定 程序 严重 违法 ;
鉴定结论 明显 依据 不足 的;
4、其他 经质证 认为 无法 作为 证据 使用 的情形 。
如能通过 补充鉴定、重新 质证 或其他 方法 解决 该缺陷 的,不予 重新鉴定 。 事实上 ,当事人 自己 委托 进行 的鉴定 与法院 委托 鉴定 在诉讼 中的地位 不同 ,法院 委托 鉴定 得出 的鉴定结论 实质 上的证明 力要高于 自委托 鉴定 所得出 的结论 。 法庭 委托 进行 鉴定 后,再次 申请 重新鉴定 并不是 每次 都得到许可的,如果 受害人 申请 法院 委托 进行 鉴定 ,尽量 在初次 鉴定 时将相关资料准备 齐全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