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家关注行政诉讼就会关注到,在201912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01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PPP),在该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此类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各地关于此类的案件也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此类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社会资本”维权一直存在两大障碍。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董国女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谈了自己初步的两点看法。


第一大障碍就是举证难。由于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很多证据作为企业是很难掌握的,比如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文件、项目内部审批文件等等,而且涉及该类项目的部门众多,产生纠纷之后如果由企业作为举证方显然及其困难,将该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被告不能提起反诉等规定的明确使得企业不再面临此类问题。


第二大障碍就是诉讼费极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是根据诉讼标的大小而定,而此类项目少则几亿多则几十亿、几百亿的资金投入,有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如果企业完全主张权益,诉讼费则也将是天文数字,而很多企业在此类纠纷过程中已经投如了巨资进行了基础开发,有的已经无法支付高额诉讼费、甚至律师费,在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少主张甚至不主张权利,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将该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企业完全去除了诉讼的门槛,使得企业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变得更加容易,也就更好的推动了行政协议纠纷的法治化进程,为各地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更好的、有益于企业的法律保障。


202011日新的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之前很多面临此类问题的企业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问题时也需要由原来的民事思维向行政诉讼思维方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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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障碍就是诉讼费极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是根据诉讼标的大小而定,而此类项目少则几亿多则几十亿、几百亿的资金投入,有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如果企业完全主张权益,诉讼费则也将是天文数字,而很多企业在此类纠纷过程中已经投如了巨资进行了基础开发,有的已经无法支付高额诉讼费、甚至律师费,在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少主张甚至不主张权利,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将该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企业完全去除了诉讼的门槛,使得企业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变得更加容易,也就更好的推动了行政协议纠纷的法治化进程,为各地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更好的、有益于企业的法律保障。


202011日新的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之前很多面临此类问题的企业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问题时也需要由原来的民事思维向行政诉讼思维方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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