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在双方 离婚 过程 中,是否 要子女抚养权 ,不以 个人 意愿 为转移 。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 ,父母 与子女 之间 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 而解除 。 离异 后,不论 由父亲 或母亲 直接 抚养 子女 ,子女 仍为 双亲 。 离异 后,父母 对子女 仍有抚养 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对此 问题 ,双方 应以协商 为主 ,如无法 协商 解决 ,可通过 诉讼 方式 解决 。 法庭 通常 会按照 有利于 子女 的原则 进行 审理 。

二是在确定 子女抚养权 的归属 后,未取得 抚养权 的一方 ,必须 依法 给付 抚养权 。 那是 法律规定 的。 按照 《婚姻法 》第37 条的规定 ,离婚后 ,一方 抚养 的孩子 ,另一方 支付 一部 或全部 生活 教育费用 ,负担 费用 的多少 和期限 ,由双方 商定 ,如果没有 达成协议 ,则由人民法院 判决 。 就儿童 生活费用 和教育费用 达成协议 或判决 ,不妨碍 子女 在必要 时向 父母 任何一方 提出 合理要求 ,超出 协议 或原定 判决 金额 。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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