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长期闲置是否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问题。对于闲置土地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原因,分别采用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的方式予以处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没有规划则无法开展项目设计和规划,不具备开工条件。

"三通一平”是否为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随附义务问题。


即使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也未就此作出约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行政机关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相关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固然有土地受让人未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但有些问题也是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关于土地长期闲置是否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问题。对于闲置土地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原因,分别采用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的方式予以处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没有规划则无法开展项目设计和规划,不具备开工条件。

"三通一平”是否为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随附义务问题。


即使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也未就此作出约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行政机关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相关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固然有土地受让人未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但有些问题也是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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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也未就此作出约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行政机关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相关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固然有土地受让人未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但有些问题也是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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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也未就此作出约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行政机关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相关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固然有土地受让人未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但有些问题也是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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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一平”是否为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随附义务问题。


即使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也未就此作出约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行政机关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相关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固然有土地受让人未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但有些问题也是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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