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徇私舞弊 减刑 、假释 、暂时 监禁 外执行 罪是指 司法人员 徇私舞弊 ,对不符合 减刑 、假释 、暂时 监禁 外执行 条件 的罪犯 进行 减刑 、假释 、暂时 监禁 外执行 的行为 。 2、《刑法 》第四 百零 一条 司法人员 拘留 个人 舞弊 ,对不符合 减刑 、假释 、暂时 监禁 外执行 条件 的罪犯 ,减刑 、假释 或暂时 监禁 外执行 的,处三年 以下 有期徒刑 或拘留

根据 犯罪构成 的一般 原理 ,判断 一种 行为 是否 构成犯罪 ,首先 要看 这种 行为 是否 具备 犯罪 的四个 构成 要素 ,即主要 要素 、客体 要素 、客观 要素 和主观 要素 ,否则 不能 认定 为犯罪行为 ,也是区分 这种 犯罪 和另一种犯罪 的依据 。 以下 从这四个 要素 来分析 徇私舞弊 减刑 、假释 、暂时 监禁 的特点 和内容 。

对象 要对象 要件 :本罪侵犯 的对象 是国家 司法机关 的正常 活动 。 不正当行为 严重 干扰 了国家法律 、法令 的顺利实施 ,损害 了国家 司法机关 的威信 ,特别 是司法人员 不正当行为 必然 会严重 损害 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 ,侵害 公民 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和其他 合法权益 ,在大众 中选择 不良影响 ,影响 国家机关 的正常 活动 。

客观 要素 :本罪在客观 上表现 为徇私舞弊 ,对不符合 减刑 、暇释、暂监外执行 条件 的罪犯 ,应予以减刑 、假释 或哲监外执行 。 司法人员 的徇私舞弊 行为 必须 首先 是利用 职务 之便进行 的。 所渭使用 职务 是指 利用职权 或与职务 相关 的便利 条件 。 权利 是指 本人 在职务 范围 内的权利 ;与职务 相关 的便利 条件 是指 虽非直接 使用 权利 ,但利用 本人 的权利 或地位 所形成 的便利 条件 。

所谓 减刑 ,是指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 两年 的犯罪分子 。 在执行 刑罚 的过程 中,如果 他们 认真 遵守 接受 教育 改造 ,确有 悔改 或立功 表现 等法定 原因 ,而由人民法院 依法 适当 减轻 原判处 的刑罚 制度 。 假释 是指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或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经过 法定期限 后,如果 认真 遵守 监规,接受 教育 改造 ,确有 悔改 表现 ,不再 危害 社会 ,由人民法院 依法 裁定 有条件 地提前 释放 的刑罚 制度 。 暂时 拘留 是指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或拘留 的犯罪分子 ,有严重 疾病 需保外就医 等法律规定 的特殊情况,不适合 在监狱 执行 刑罚 所暂时 采取 的一种 不拘留 而在监狱 外执行 的变通 打法 。

本法 第七十八条 规定 ,被判 管制 、拘留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 期间 ,认真 遵守 监督 规定 ,接受 教育 改造 ,确实 有悔改 表现 的,或者 有立功 表现 的,可以 减刑 的,有下列 重大 立功 表现 之一 的,应当 减刑

(1)阻止 他人 重大 犯罪行为 ;

(2)举报 监狱 内外 重大 犯罪活动 的,经核实 的;

(3)有发明创造 或重大 技术创新 ;

(4)在日常 生产 、生活中 舍己救人 ;

(5)在抵御 自然灾害 或排除 重大事故 时,表现 突出 ;

(6)对国家 和社会 有其他 重大贡献 的。 本法 第五十 条规定 :“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 的,在死刑缓期 执行 期间 ,如无故意犯罪 ,2年期满 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 有期徒刑 。

从以上内容可以 看出 ,对于 什么是 徇私舞弊 减刑 、假释 、暂予 监外执行 罪这一 问题 ,法律 上有 明确 的规定 。 这一 罪行 的主体 是执法人员 和司法人员 ,指的是司法人员 在不 符合条件 的情况 下,利用职权 对嫌疑人 进行 假释 ,暂行 监外执行 的情节严重 的,还需追究 法律责任 ,判处 有期徒刑 。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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