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约60%的律师 代理 的离婚案件中存在 对子女抚养权 的争夺 ,除尊重 子女 个人意见 外,最有可能收集 相关 有利 证据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
1、双方 基本 条件 的取证 。
通过 对比分析 双方 的基本 条件 ,并不限于双方 的工作性质 、工作环境 、收入 状况 、居住 条件 、文化程度 、个性 修养 等方面 ,通过 对双方 基本情况的对比分析 ,突出 有利 因素 。 即便 夫妻 双方 的基本 条件 ,如工资收入 、受教育程度等差别 不大 ,但不表示 就没有 差异 。 例如 ,一方 的思想 品质 ,对于 争取 子女抚养权 尤为重要 ,因为 直接 抚养 者的思想 品质 ,会直接 影响 到下一代 的健康成长 。
2、证明 双方 父母 的基本 条件 。
许多 情况 下,真正 带孩子 的往往 不是 夫妻 中的任何一方 ,尤其是对学前儿童,通常 是一方 的父母 。 所以 ,孩子 以前 的生活环境,以及 长期 带孩子 的家长 的意见 和身体状况 ,往往 也是影响 孩子抚养权 的一个 重要 方面 。
3、孩子 生活环境的取证 。
离异 案件 中子女抚养 问题 的处理 原则 是不 影响 子女 的健康成长 。 若双方 离婚 ,但有一方 离学校 比较 近,或者 是居住小区 成熟 ,对孩子 的学习 、生活 最有利 ,当然 得到 子女抚养权 的可能性 就更大 。 所以 ,这方面 的取证 工作 也是必须 的。
孩子 的意见 是很重要的。
一般说来 ,法庭 在处理 抚养 问题 时,会仔细 听取 十岁 以上 儿童 的意见 ,并将记录 记录在案 。 离异 前或离婚 期间 ,做好 孩子 的思想工作,让孩子 愿意 与自己 同生活 就显得 尤为重要 。
十岁 以上 的孩子 一般 比我们这代人 更成熟 ,对于 离婚 的含义 和后果 都基本 了解 ,虽然 这样 会对他们 造成 伤害 ,但是 这种 伤害 是无法 避免 的,让孩子 由对其成长 最有利 的一方 抚养 ,就算是对其进行 补救 。
5、考虑 法官 判定 子女抚养权 归属 的因素 。
孩子 的抚养费 问题 ,在争论 中,主要 围绕 着孩子 判谁对孩子的成长 更有利 这一中心 原则 展开 。 举例来说,要讨论 的问题 有以下几点 :
首先 是孩子 的年龄 。 按照 《婚姻法 》及其 相关 规定 ,2岁以下 的孩子 一般 由女方 抚养 ;如果 孩子 是在幼年时期 ,同样 的条件 下,法官 判决 由女方 抚养 的可能性 比较 大。
第二 ,从孩子 的性别 。 假如 小孩 是女孩 ,而且 年龄 近十岁 ,由于 女方 对引导 孩子 的青春期 经验 比较丰富 ,所以 在同等条件 下,法庭 判定 女方 的可能性 较大 。
第三 ,来自 双方 的经济 状况 。 若父母 中有一方 收入 较高,则可为 子女 提供 更好 的抚养 条件 ,而在同等条件 下,法院 有可能将子女 判为 高收入 一方 。
第四 ,从孩子 一贯 的成长 环境 来看 ,例如 ,孩子 一直 由爷爷奶奶 带着 ,或者 孩子 一直 住在某套房子 里,上学 在那 所房子 等,这些 都是 法官 考虑 孩子抚养权 归属 的因素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