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权与土地使用权 同时 抵押 的原则 ,是指 在不动产抵押 时,应将房屋 和土地使用权 同时 抵押 的原则 。 体现 在两个 方面 :
1、以依法 取得 的国有土地 上的房屋抵押 的,在同一时间 将该房屋 占用 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抵押 。 也就是我们 所说 的“地上 的房子 ”。
2、以出让 方式 取得 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抵押 的,应当 将抵押 时其本国有土地 上的房屋 同时 抵押 。 也就是所谓 的“屋内 走动 ”。 这项 条款 的法律依据 是:
(1)离开 土地 的建筑物 不具有 法律 独立性 ,无法 独立 地构成 抵押物 。 一切 房屋 都是 以土地 为基础 的,土地 是地上 房屋 的必要 部分 ,无土地使用权 的房屋 实际上 不能 独立 存在 ,在法律 上也不能 独立 移动 ,因此 必须 “地随房走”。
(2)房屋 虽然 不是 土地 的基本 组成部分 ,其本身 可以 独立 转移 ,但如果 允许 单独 作抵押 ,而对地上 建筑物 的所有权 没有 作抵押 ,则会产生 土地使用权 与地上 建筑物 所有权 主体 不一致的状况 ,从而 产生 权利 的冲突 与摩擦 ,不利于 物的有序 利用 和社会秩序 的稳定 。 要防止 这种 房屋 权属 矛盾 ,就必须 把房屋 和土地 看作 一个 整体 ,因而 要求 “房地走动 ”。
所以 ,在广大 消费者 将自己 的房屋 或土地 作为 抵押物 向银行 办理贷款 时,应明确 抵押物 的性质 ,以避免 在未来完成 贷款 时对抵押 财产 造成 重大损失 。 抵押物 的过程 中,抵押人应当 事先 了解 有关 情况 ,以及 办理 所需 的材料 及其 证明文件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