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确定 的搬迁 期限内 ,被拆迁人 或承租人 未搬迁 的,由市人民政府 责成 有关部门 实施 强制拆迁 ,或者 由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 依法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拆迁 。 在强制拆迁 前,拆迁人 应当 对被拆迁 房屋 的有关 事项 ,向公证机关 办理 证据保全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