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征收补偿纠纷 ,可以 通过 司法 方式 解决 。 仲裁 作为 其中 的一种 ,有什么 法律 属性 ? 在判决 不服 的情况 下如何 救济 ? 文章 整理 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 有关 征地补偿纠纷 、裁决 时如何处理的参考 。

土地征用 补偿 争议 裁决 的主要 立法 规定 。

1)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 。

1、《宪法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等法律规定 了土地征收 条件 及其 补偿 安置 范围 、标准 的纲领性 、实体性 的规定 ,对于 征地补偿费 出现 争议 如何解决,没有 程序性 的立法 ,迄今为止 ,在法律 层面 上关于 土地 征收补偿争议 裁决 的具体 条文 。

2、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根据 批准 的征用土地 方案 ,会同 有关部门 拟定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 ,在被征用土地 所在地 的乡(镇)村进行 公告 ,听取 被征用土地 的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和农民 意见 。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 如有 争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 协调 解决 ;协调 不成 的,由批准 征用土地 的人民政府 决定 。 应当 说,这是 解决 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 最直接 、最基本 、也是最高 等级 的法律依据 。

(二)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 于2004 年10 月21 日发布 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 土地管理 的决定 》:“十四 )健全 征地程序 。… …应加快 建立健全 征地补偿安置 纠纷 的协调 、裁决 机制 ,维护 被征地 农民 和用地 者的合法权益 。 对已核准 的土地征用 事项 ,除特殊情况外,一律 公告 。

2、2008 年1月3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切实加强 农业 基础建设 ,促进 农民 增收 的若干意见 》,

稳定 完善 农村 基本 经营 制度 ,深化 农村改革 :“

(二)切实 保障 农民 土地 权益 。 我们 将继续 推进 征地 制度改革 试点 ,规范 征地程序 ,提高 补偿 标准 ,健全 被征地 农民 社会保障 制度 ,建立 征地 纠纷调解 机制 。

(三)部规章 、文件 1、2002 年1月1日起 施行 的《土地征收 公告 办法 》第十五条 规定 “因未按照 依法 批准 的征用土地 方案 和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 进行 补偿 、安置 引发 争议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解决 ;2、2006 年6月21 日,国土 资发[2006 ]133 号《关于 加快推进 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 协调 裁决 制度 的通知 》,全文 分为 三部分 :

二、充分认识 实行 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 协调 裁决 制度 的紧迫性 和重要性 ;二、全面 把握 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 协调 裁决 制度 的基本 内容 ;三、切实加强 对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 协调 裁决 制度 的组织领导 。 可以说,以上 1、2是具体 的操作规范来解决问题 。

㈣地方 政府规章、文件 。 例如 江苏省 、安徽省 、山东省 、辽宁省 等大多数 省、自治区 、直辖市 ,都有 土地 征收补偿纠纷 的裁决 办法 ,立法 层次 一般 为规章 。 河北省 等少数 省份 也在出台 过程 中,仅个别 地区 没有 看到 立法 动态 。 基本 架构 雷同 ,关于 裁决 的申请 主体 、申请 裁决 的范围 、受案 范围 、裁决 的时间 等方面 都有 具体 规定 。 这几条 地方 规定 进一步加强 了具体 的操作 。 二、土地征用 补偿 争议 的性质 从法理 上说,土地征用 裁决 是行政裁决的一部分 ,其性质 也属于 27 种具体 行政行为 之一 。 何谓 行政裁决? 它是指 在平等 主体 之间 发生 的、与行政管理 活动 密切相关 的、特殊 的民事纠纷 (争议 )进行 审查 并作出 裁决 的行政行为 。 由行政 裁判 性折射出 出征 地裁决 的性质 和特点 :

1、行政裁决的主体 是法律法规 授权 的行政机关 ,而非 司法机关 。 但并不是 任何 一个 行政机关 都可以 成为 行政裁决的主体 ,只有 那些 对具体 行政事务 具有 管理权限 的行政机关 ,才能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明确 授权 ,对其管理 职权 所涉及 的民事纠纷 作出 裁决 。 土地征用 的主体 是批准 征收 的机关 ,即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和国务院 。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 与行政管理 有关 。 在行政裁决中,当事人 之间 发生了与行政 活动 密切相关 的民事纠纷 ,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征地 裁决 解决了争议 。

3、行政裁决为依申请 之行政行为 。 纠纷 发生 后,争议 双方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在法定期限 内向 某一特定 机构 申请仲裁 。 在当事人 无申请 行为 的情况 下,行政机关 无法启动裁决 程序 ,征地 裁决 一般 是由被征用 人认为 补偿 安置 不足 而申请 通过 裁决 给予 合理 补偿 。

四、行政裁决具有 准司法 性质 。 行政权 是行政机关 行使 裁决权 的活动 ,具有 法律效力 。 执行 行政裁决时,行政机关 是以第三者 的身份 居间 裁决 民事纠纷 ,具有 司法 性质 ,同时 也是行政机关 所为 ,具有 行政性 。 所以 ,行政裁决具有 司法 性质 和行政 性质 ,被称为 准司法 。

5、行政裁决是一种 具体 行政行为 。 土地征用 裁决 是批准 征地 机关 依照 法律法规 的授权 ,对特定 民事纠纷 进行 行政 裁判 ,并就其权利和义务所作出 的单方 行为 。

6、在解决 纠纷 方面 的非终局 性。 我们 的法律 并没有 将行政裁决作为 最后 裁决 的权力 ,而只是 赋予 行政机关 一种 初裁权,如果 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裁决不服 ,可以 向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三、土地补偿 的争议 裁决 的主要 规定 。

1、裁决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25 条规定 ,裁决 机构 为征地 批准 机关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45 条,只有 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和国务院 才批准 征地 。

2.申请 裁决 。

1)申请人 :主要 包括 土地 承包商 和集体经济 组织 。 但是 各地 的规定 不同 ,最重要的是集体经济 组织 和承包人 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 行使 申请 权。 例如 ,《江苏省 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 协调 裁决 办法 》第七条 规定 :“土地补偿费 标准 有争议 的,由被征地 的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或者 其成员 申请 调处 。 如果 安置补助费 的标准 存在 争议 ,由被安置人员 申请 协调 裁决 。 如果 对地上 附着物 和青苗 的补偿 标准 存在 争议 ,由业主 申请 协调 和裁决 。“ 辽宁省 征地补偿安置 协调 裁决 办法 ”第七条 规定 :“对土地补偿费 的补偿 标准 存在 争议 ,申请 调解 、裁决 的,可以 由被征地 的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村民委员会 或因该次征地 完全 失地 且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的成员 提出 。 对于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 标准 存在 争议 ,申请 协调 、裁决 的,由被安置人员 提出 。 对于 苗圃 、地上 物补偿 、被征用户 具体 被征用土地 等争议 ,申请 协调 、裁决 的,由其所有者 、使用权 人及其 权利人 提出 。 作者 指出 ,在没有 形成 法律 或国家统一规定 的情况 下,各地 的做法 需要 遵循,作者 指出 ,有些 地方 对承包商 的权利 加以 限制 ,尤其是土地补偿费 有争议 的,因为 这关系 到承包人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的利益 ,如果不给予 他们 裁决 请求权 ,显然 无法 保护 个人利益 。

(2)申请 时间 :尊重 各地 的规范性文件 ,如《海南省 征地补偿争议 处理 办法 (试行 )》第七条 规定 “当事人 对征地补偿安置 标准 有争议 的,应当 从市、县、乡等有关部门 提出 意见 后,向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 协调 解决 。 第8条规定 “调解 不成 的,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 应当 书面通知 当事人 申请 裁决 的方式 和期限 。 接到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 的书面通知 后60 天内 ,当事人 可以 向省人民政府申请 ,并将申请书 直接 送交 仲裁 机关 。”

(3)申请 方式 :书面形式 ,目前 还没有 特别规定 ,认为 裁决 是一项 涉及 利益 的复杂 工作 ,以书面形式 提出 答辩 、听讯和程序 依据 。

(4)提交 资料 :裁决 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 ;代理人 委托书 和代表人 推选 书;土地 承包合同 、承包 权证 或其他 权属证明 ;土地征收 公告 及其 所载明 的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 等内容 材料 ;协调 申请 和协调 结果 证明 ;如获取 部分 款项 ,说明 已经 获得 多少 补偿款 ;地类证明 或说明 资料 ,等等 3、裁决 时间 。 当前 看来 ,申请 协调 和裁决 的时限 为10 -60 天,海南省 规定 :市、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 在收到 当事人 的协调 申请 之日起 45 天内 协调 完毕 。 四、土地征收 裁决 救济 途径 前面 我们 已经 分析 过,征地 行政裁决是一种 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 法理 ,对于 具体 行政行为 不服 的行政救济 和司法救助 。 对征地补偿安置 不服 的,可以 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 行政诉讼 。

1、行政复议 是指 国家 行政机关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赋予 的职权 进行 行政管理 的活动 ,如果 与行政相对人 发生 争议 ,上一级 行政机关 或者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政机关 ,根据 行政相对人 的申请 ,对引起争议 的具体 行政行为 进行 复审 并作出 裁决 的活动 。 该法第十四条 规定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的具体 行政行为 不服 的,向国务院 各部门 或者 国务院 作出 具体 行政行为 的国务院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申请 行政复议 。 对于 行政复议 决定 不服 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 提起 行政诉讼 ,也可以 向国务院 申请 裁决 ,国务院 依照 本法 的规定 作出 最后 裁决 。

2、行政诉讼 :即打官司 ,对于 征地 批准 机关 裁决 结果 不服 的,可以 直接 提起 行政诉讼 ,也可以 通过 复议 程序 ,再提起 行政诉讼 。 给予 被征人选择权 ,而非 复议前置。

五、难点 透视

1、拒绝 受理 裁决 申请 怎么办 ;

2、拒绝 应答 怎么办 ; 3、受理后长期不下达裁决书。按常里,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被征地人法定权利,而行政机关对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受理后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结论,然而,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复杂力量作用,并不能依法行政,笔者列举以上三种是最常见的漠视被征地人情况,对于以上时常发生的现象,笔者之见采取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两种方式试着进行。所谓行政监督途径,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催办、申请复议,催其给出结果;所谓司法监督,可以进行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强制裁决机关依法作出结论。

4、没有征地批文怎么维权。笔者之见,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原则处理。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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