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 ,嫁出去 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那么 当土地 被征用 时,征地补偿款还有 外嫁 女儿 的份儿 吗? 土地征用 的外嫁女是否 有权 分割 土地补偿 ? 下篇文章 小编 就以具体 案例 为大家 带来 专业人士 对此 问题 的分析 。 【案情 】由于 建南 、川、南、川等高速公路 ,2008 年和2010 年分别 征收 了李某某 家5.3047亩土地 ,李某某 家共征地补偿款170433.1元。 赔偿款 的分配 如下 :李某某 和他的妻子 邹某 领取 了81400.58元;余下 的89032.52元由李某某 和他的妻子 邹某 支付 。 经过 调查 ,李某某 家的土地 承包经营 权证 上写着他的女儿 李某 为共有人 之一 ,直到 土地 被征用 时,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共有人 一直 没有 改变 。 另外 查明 ,李某 。

一九九九年 出嫁 ,未取得 所嫁地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 现在 李某 以赔偿款 未分得 的理由 起诉 到法院 ,要求 参与分配 土地征用 补偿款 。 【争议 】本案 中,外嫁女李某 是否 有权 分得 土地 补偿款 ,存在 以下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点 认为 :“承包 期限内 ,妇女 结婚 ,在新居 地未取得 承包地 的,发包方 不得 收回 其原承包地 。” 该案 原告 李某 虽已出嫁 ,但在嫁入 地未取得 承包地 ,且不影响 其原集体经济 组织 土地承包 经营权 资格 ,作为 被征用土地 的承包 经营权 人,理应 得到 该土地 的补偿款 。 还有 一种 观点 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 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规定 :“家庭 承包 的承包方 为本集体经济 组织 的农户 。” 原告 李某 因婚姻关系 进入 其他 集体经济 组织 ,并将户口 一并 迁入 ,当然 也取得 了新集体经济 组织 的成员 资格 。 她和丈夫 共同 耕种 着由公婆 家承包 的土地 ,因而 理应 失去 她原来 的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也不能 得到 原集体经济 组织 的补偿款 。 【评析 】对上述 争议 ,作者 同意 后者 的观点 。 其原因 是:

首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 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 承包 的承包方 为本集体经济 组织 的农户 ,只有 同时 具备 争议 承包地 所在 集体经济 组织 的成员 资格 和农村 承包 经营户 的家庭成员 资格 ,才能 在争议 中享有 完全 的权利 。 由于 我国 土地 少、人口 多、土地资源 有限 ,因此 两轮 承包土地 时集体经济 组织 基本 没有 预留 机动 土地 ,对以后 结婚 进婚出的人员 以及 新出生 的妇女 都没有 多余 的土地 进行 再分配 ,一直 坚持 大稳定 小调整 的原则 ,对于 出嫁女 是否 在结婚生子 的土地 上重新分配 ,也就不能 以家庭成员 身份 重新分配 土地 ,而不能 以家庭成员 身份 重新分配 土地 。 正因为 如此 ,李某 的情况 与之相适应 ,她已成为 新集体经济 组织 的成员 ,但因国家法律 和国情 的限制 ,在理论上仍保留 原集体经济 组织 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 另外 ,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当前 民事 审判 中若干 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第四十五 条规定 ,对于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的认定 标准 应当 是形成 较为 固定 的生产 、生活方式 ,并以是否 需要 本集体经济 组织 为基本 生活 提供 依据 ,作为 判断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的标准 。 李某 在夫家住 了十年 有余 ,户口 早已 迁入 新集体经济 组织 ,显然 已经 达到 了丧失 原集体 组织 成员 资格 和加入 新集体经济 组织 的条件 。

其次 ,《意见 》的有关 规定 对于 指导 外嫁女是否 享有 土地补偿费 等问题 具有 现实意义 。 这是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 土地承包法 》的良好 补充 。 尤其 在当前 类似 案件 呈上升 趋势 ,而现有 的相关 法律法规 不健全 ,导致 司法 实践 中重庆市 各地 法院判决 不一,莫衷一是 ,严重 损害 了法院判决 的权威 和法院 的公信力 。 因此 在司法 实践 中参照 重庆 高等法院 的指导意见 具有 现实意义 和法律依据 。 也参考 重庆市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 土地承包法 )办法 》第九条 “下列 新增 农村居民 人员 属于 本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

(一)本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新增 子女 ;

(二)由于 合法婚姻 关系 或收养 关系 迁入 本集体经济 组织 的成员 ”的规定 ,李某 已完全 具备 新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随后 丧失 了原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的身份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 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 承包 的承包方 为本集体经济 组织 的农户 ,只有 同时 具有 争议 承包地 所在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和农村 承包 经营户 家庭成员 资格 的人,才能 在争议 中享有 完全 的权利 。 综合 来看 ,笔者 认为 原告 李某 显然 已经 丧失 了原承包 土地补偿费 的资格 ,法院 理应 驳回 李某 的诉讼请求 。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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