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 土地 房屋征收 和拆迁补偿 的规定 ,主要 体现 在《江苏省 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 和补偿 条例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中,具体内容 如下 。 第3条规定 ,征收 个人住房 时,符合 住房保障 条件 的被征收 人,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给予 住房保障 。 第4条规定 ,被征收 人拥有 一处 住房 ,而且 可能 获得 的货币 补偿 金额 低于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的,应当 按照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予以 补偿 。 征用 补偿 的最低标准 由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参照 国家 住宅 设计规范 规定 的最小户型 面积 和当地 经济适用房 价格 确定 。 第5条规定 ,被征收 人在 取得 征收补偿后仍符合 申请 购买 经济适用房 或申请 廉租 住房租赁 补贴 、租赁 廉租 住房 、租赁 公共 租赁 住房条件 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 给予 优先 保障 。 对于 廉租 住房租赁 补贴 的,由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 从被征收 人签订 补偿协议 并实际 搬迁 后的第二个 月给予 廉租房 补贴 。 对于 申请 购买 经济适用房 、租赁 廉租 住房 或公共 租赁 住房 的,其保障 顺序 在同一 时期 申请 的非被征收 人之前 。 第6条规定 ,对被征收 人提供 经济 适用 住房 的顺序 ,按照 签订 补偿协议 后实际 搬迁 的顺序 确定 。 第7条规定 ,被征收 房屋 的价值 ,由具有 相应 资质 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 依法 评估 确定 。 第8条规定 ,承担 房屋征收 评估 工作 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 不得 与房屋征收 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 ,不得 采取 迎合 征收 当事人 不当 要求 、虚假宣传 、恶意 压低 收费 等方式 承揽 房屋征收 评估 业务 。 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 部门 (以下 称房屋征收 部门 )应当 定期 向社会 公布 从事 房屋征收 评估 工作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 及其 信用 状况 ,并及时 更新 。 第9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 人在 规定 时间 内协商 选定 ;被征收 人在 规定 时间 内协商 不成 的,房屋征收 部门 可以 通过 组织 被征收 人按照 少数 服从 多数 的原则 投票 或者 采用 摇号 、抽签 等方式 决定 。 被征收 人协商 选定 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 的时间 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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