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企业改制 后土地 未改变 用途 ,经县 以上 人民政府 授权 的土地管理 部门 批准 ,可保留 划拨 方式 。 除作为 城市 基础设施 用地 、公益事业 用地 以及 国家 重点 扶持 的能源 、交通 、水利 等项目 用地 外,划拨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五年 。
伴随 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 ,企业 从计划经济 逐步 过渡 到市场经济 ,企业性质 也发生了很大 变化 ,企业改制 后形成 了不同 的企业类型 ,国家 在企业改革 中对土地使用权 的管理 问题 上,1998 年,国家 出台 了《国有企业 改革 中划拨土地 使用权 管理 暂行规定 》(国家 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 8号令 ),明确 了企业改制 后不同 类型 的土地 处置 方式 。 转让方 和受让方 对土地 的处置 方式 主要 有两种 :一种 是处置 。 二是保留 划拨 方式 处置 。 8号令 第五条 规定 :企业改革 涉及 的划拨土地 使用权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采取 出让 或租赁 方式 处置 :
1.国有企业 改造 或重组 为有限责任 公司 、股份 有限公司 ,并组建 企业集团 的;
㈡国有 企业改制 为股份合作制 ;
㈢国有企业 出租 经营 ;
(四)国有企业 非国有 企业兼并 。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应通过 出让 方式 取得 。
二、划拨 方式 保留 处置权 :
(一)原土地用途 不变 的,对城市 基础设施 用地 、公益事业 用地 和国家 重点 扶持 的能源 、交通 、水利 等项目 继续 作为 土地 使用 ,改造 或改组 为公司制企业 的除外 ;
(二)国有企业 兼并 或兼并 非国有 企业 和国有企业 ,合并 后企业 为国有 工业生产 企业 ;
(三)在国有企业 的兼并 、合并 中,被兼并 的国有企业 或企业 中的一方 属于 濒临破产 的企业 ;
㈣国有企业 改造 或重组 为国有独资 公司 。
目前 ,随着 我国 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 ,许多 地区 都涉及 土地征用 和土地 类型转换 等问题 ,因此 ,在征收 和改造 过程 中,涉及到 一系列 安置 、划拨 等问题 ,这直接 关系 到人民 的切身利益 ,受到 人们 的广泛 关注 ,如何 分配 具体 的咨询 专业律师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