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 使用 期限 的延长 。 可由房主 联名 提出 ,补交 土地出让金 ,其价格 应低于 同类 土地出让金 ,类似于 成本价 与市场价格 的差价 。
2、根据 规划 需要 ,国家 收回 土地 和地上 建筑 的,对业主 进行 相应 的补偿 ,以类似 拆迁安置 方式 解决 。
总之 ,土地证 问题 仍然 是一个值得 关注 的话题 ,本文 主要 介绍 了相关 业内人士 的观点 和观点 。 特定 的土地 证书 是否 到期 及到期 应如何处理? 也要 根据 地方 政策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