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 土地 是指 超过 国有 建设用地 使用权 人有偿 使用 合同 或划拨 决定书 约定 、规定 的开工 开发 日期 满一年 未开工 开发 的国有 建设用地 。 对于 已经 开工 开发 但开发 建设 用地面积不超过或已投资总额 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且开发 建设 用地面积不超过一年 的,可以 认定 为闲置土地 。 在2012 年5月,国土资源部 发布 《闲置土地 处置 办法 》,对闲置土地 进行 加码 ,闲置土地 2年内 可无偿 收回 。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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