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 在征用土地 后所取得 的土地补偿费 能否 作为 遗产 ? 日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新市区 人民法院 审理 了一起 遗产 纠纷案件 ,判决 认定 土地 补偿款 不属于遗产 范畴 ,驳回 原告 的诉讼请求 。
乌鲁木齐 新市区 安宁 渠镇某村 的张某 、张甲、张乙 、张丙及张丁 是同住 的,他们 都是 他们 的子女 ,而他们 的妻子 则是他们 的兄弟 。 由于 丈夫 早逝 ,马某 与四儿子 张丙居住 ,户籍 登记 在小儿子 张丁 名下 。 一九九九年 ,在平安 渠镇承包 农村土地 的第二轮 中,马某 承包 了3.4 亩土地 。
马某 于2004 年6月病逝 。 在2013 年,由于 张丙承包 的16.6亩土地 中有一半 被征收 ,他得到 了补偿款 178 万元 。 张甲、张乙 、张丁 和钱珍认为 ,张丙是母亲 种的承包土地 ,其所征8.3 亩承包土地 应包含 母亲 承包土地 的一半 (1.7 亩),征地补偿36.5万元 应被认定 为马某 的遗产 ,依法 由合法 继承人 继承 。 张甲、张乙 、张丁 、钱珍和张丙在今年 一月 都没有 达成一致 意见 ,诉至新市区 法院 ,要求 法院 判令 张丙赔偿 原告 遗产继承 款29.2万元 (已扣除 张丙继承 )。 对于 这一点,张丙辩称 ,母亲 的户籍 登记 在张丁 名下 ,根据 土地承包法 的有关 规定 ,母亲 承包 的土地 也应登记 在张丁 名下 ,因此 政府 向张丙发放 的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母亲 遗产 。 四月 三日 ,法院 工作人员 到安宁 渠镇某村 调查 土地承包 事宜 ,村委会主任 说,该村庄 1999 年第二轮 土地 承包合同 资料 在2002 年被烧毁 ,具体 分给 谁与谁为一户 。 审判 期间 ,依法 通知 张华 等人 参加 诉讼 。 四月 十一日 ,钱珍向法院 提出 撤诉 申请 ,法院 审查 后裁定 准许 其撤回 起诉 。 在本案 审理 后,法院 认为 ,根据 我国 的继承法 ,个人承包 应得 收益 是可以 继承 的。 土地征用 补偿款 是在国家 征收 农村 集体土地 时向 村集体经济 组织 进行 补偿 ,根据 《农村 土地承包法 》,集体经济 组织 再将其分配 给失去 土地 的承包 农户 家庭 ,用于 预期 对失去 土地 的农户 的损失 补偿 和安置 ,以保障 失地农民 的未来 生产 生活 。 土地征收 补偿款 在性质 上不属于合同 收益 ,不能 列入 遗产 范围 。 另外 ,法院 认定 马某 于2004 年6月过世 ,赔偿款 是在马某 去世 几年 后发放 的,而土地 补偿款 不能 追溯到 原来 家庭 承包商 口中 的死人 。 在此基础 上,法院 综合 案情 ,认定 张甲等 人无法证明 被征地补偿款为马某 遗产 ,其诉讼请求 不能 成立 。 新闻记者 潘从武通讯员 范琥稿件 来源 :法制日报 。
引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