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 实践 中,房屋拆迁 问题 一直 是一个普遍 存在的问题 ,由拆迁 引发 的纠纷 也是常见 的类型 ,那么 ,在房屋拆迁 纠纷 中,当进入 行政诉讼 阶段 ,由谁举证 ,是否 有相应 的法律规定 ? 文章 梳理 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 有关 拆迁 纠纷 举证 问题 如何处理的参考 。 房屋拆迁 管理 部门 起诉 拆迁人 ,提起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 中,举证责任 主要 由被告承担 ,行政机关 在诉讼 中有义务 举出 其作出 具体 行政行为 的证据 及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 ,否则 其将承担 败诉 后果 ,无需 原告 证明 被告行为 违法 ,法院 可直接 判决 被告行政机关 败诉 。 所以 ,被拆迁人 起诉 拆迁 主管部门 ,由拆迁 主管部门 承担 举证责任 。 如被拆迁人 或房屋 承租人 在裁决 的搬迁 期限内 未搬迁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 有关部门 行政 强制拆迁 ,或者 由房屋拆迁 管理 部门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拆迁 。 行政 强制拆迁 的依据 、程序 、补偿 安置 标准 等内容 ,在房屋拆迁 管理 部门 作出 行政 强制拆迁 决定 之前 ,应邀请 有关 管理 部门 、拆迁 当事人 代表 以及 具有 社会公信力 的代表 等,进行 听证 。 城镇 房屋拆迁 强制执行 必须 以书面形式 作出 裁定 ,并由房屋拆迁 管理 部门 领导班子 集体 讨论 决定 。 不经 行政裁决,不得 实施 行政 强制拆迁 。 在拆迁 过程 中,拆迁人 未按规定 向被拆迁人 提供 拆迁补偿 资金 或符合国家 质量安全 标准 的安置 用房 、周转 用房 的,不得 强制拆迁 。 在拆迁 中哪些 情况 可以 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 安置 协议 是约定 拆迁 双方 之间 民事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合同 ,依法 设立 拆迁补偿 安置 协议 ,对当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如果 一方 不履行 协议 或者 履行 协议 不符合 约定 ,根据 法律规定 ,一方 当事人 可以 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要求 对方 当事人 承担 相应 的民事责任 。 在房屋拆迁 中,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主要 有两种 情况 :一是 拆迁补偿 安置 协议 签订 后,被拆迁人 或者 房屋 承租人 在搬迁 期限内 拒绝 搬迁 的,搬迁 期限 届满 后可以 依法 向人民法院 起诉 。 二是拆迁人 与被拆迁人 达成协议 ,且拆迁 双方 未达成 仲裁协议 ,一方 或者 双方 当事人 反悔 的,另一方 当事人 可以 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由被告对其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承担 举证责任 。 被告人 应当 提供 证据 ,证明 其作出 的导致 行政 争议 的具体 行政行为 是否 正确 和合法 。 具体地说是指 具体 行政行为 是否 合法 ,作出 具体 行政行为 的事实 依据 和法律依据 。 被指控 的行政机关 如无法 就该特定 行政行为 提供 证据 ,或根据 规范性文件 证明 该行为 是正确 和合法 的,则被诉机关 可能 承担 败诉 的法律 后果 。 事实上 ,不管 是行政复议 还是 行政诉讼 ,我们 作为 拆迁人 ,就案件 本身 而言 ,我们 胜诉 的并不多 。 提出 复议 或诉讼 的目的 是检视 对方 的证据 资料 ,从中 发现 对方 有利 之处,并抓住 对方 的弱点 。 只要 我们 抓住 了彼此 的弱点 ,他们 才能 真正 地与我们 谈判 。 不然的话 ,就像 大多数 被拆迁户 一样 ,只限于 自己 的实际 问题 。 要达到 合理 的可以 满意 的结果 是很困难 的。 目的 不在于 案件 本身 ,而在于 我们 最终 能够 获得 更高 的赔偿 。 对于 我们 来说 ,最终 的补偿 提高 就是 胜利 。
《行政复议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