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应当 与被拆迁人 签订 拆迁补偿 安置 协议 。 拆除 租赁 房屋 的,拆迁人 应与被拆迁人 、房屋 承租人 签订 拆迁补偿 安置 协议 ;符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拆迁人 应与被拆迁人 、房屋 承租人 、房屋 承租人 共同 签订 拆迁补偿 安置 协议 ;(四)拆迁人 选择 房屋 拆迁补偿 标准 的私有 房屋 ;(二)拆迁人 选择 货币 补偿 的;房屋拆迁 许可证 核发 之日,被拆迁人 、房屋 承租人 以合法 有效 的不动产权证 、公房出租 凭证 、房屋租赁 合同 计户,由拆迁人 按户进行 补偿 安置 。 被拆迁人 、房屋 承租人 与拆迁人 签订 拆迁补偿 安置 协议 ,以房地产权证 所载 的物权 凭证 、房屋租赁 合同 所载 的房屋 承租人 为准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