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 收回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58 条规定 :
为公共利益 需要 使用 土地 的;
实施 城市规划 进行 旧城 改建 ,需要 调整 土地 使用 情况 。 土地使用权 人应当 给予 适当 的补偿 。
(二)有偿 回收 集体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规定 ,为乡镇 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 建设 需要 使用权 人土地 的,应当 给予 土地使用权 人适当 补偿 。 四、责令 归还 土地 和责令 期限 整改 的类型 。
㈠责令 归还 土地 。
1、买卖 或以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土地 的,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76 条的规定 ,除没收 违法 收入 外,土地性质 为集体土地 的,应当 返还 原集体经济 组织 的土地 。
2、未经 批准 或者 采取 欺诈 手段 骗取 批准 ,非法占有 土地 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 》第76 、77 条的规定 ,非法占有 土地 的性质 为集体土地 的,应当 返还 原集体经济 组织 的土地 。
3.无权 批准 征用 和使用 土地 的单位 或个人 非法 批准 占用 土地 的,超过 批准 权限 非法 批准 占用 土地 的,不按照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确定 的用途 批准 占用 土地 的,或者 违反 法律程序 批准 占用 和征用土地 的。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 ,对于 使用 集体土地 的,农民 和原土地 的集体经济 组织 补偿 的,应当 回收 返还 原集体经济 组织 。
4、临时 使用 土地 到期 不归还 土地 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 》第80 条的规定 ,临时 使用 集体土地 的,应当 下令 归还 原集体经济 组织 。
㈡责令 限期 整改 。
违反 《土地管理法 》规定 ,占用 耕地 建窖、建坟或擅自 在耕地 上建造 房屋 、挖砂、采矿 、采土等,破坏 种植 条件 的,或因开发 土地 而造成 土地沙漠化 、盐渍化 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规定 ,责令 限期 改整。
2.擅自 将农民 集体所有 土地 的使用权 转让 、转让 或出租 给非农业 建设 的,应当 按照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 一条 的规定 :责令 限期 改整。 目前 ,我国 的法律法规 没有 对有偿 回收 土地使用权 的补偿 标准 作出 具体 规定 。 建设部 1999 年实施 的《房地产估价 标准 》规定 :依法 以有偿转让 和转让 方式 获得 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 社会 公共利益 需要 拆除 地上 房屋 时,如果 土地使用权 被视为 提前 回收 ,应当 在拆迁补偿 估价 中包括 土地使用权 的补偿 估价 。 这种 土地使用权 补偿 估价 应根据 土地使用权 的剩余 年限 对应 的正常 市场价格 进行 。 在具体操作 实践 中,一般 由行使用 土地 回收 权的人民政府 及其 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与土地 使用者 具体 协商 确定 ,并根据 土地使用权 的使用者 的使用权 规定 ,对提前收回的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所参照的要素主要是原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等。笔者认为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上要素,或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以合理确定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对倒闭企业用地的收回首先应明确其企业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企业破产或倒闭,主要依照《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中破产程序中的规定,若属政策性破产即属于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则优先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则处置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权;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无权处置,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