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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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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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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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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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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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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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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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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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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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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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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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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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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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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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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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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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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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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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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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李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李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李某花持姐姐李某办理的身份证与胡某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初,李某花与胡某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某花找到李某请求帮忙办理离婚,李某方得知自己身份被冒用。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胡某与李某花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本案婚姻登记过程中,已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李某花与胡某办理结婚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致使婚姻登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有错必纠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出发点,对行政机关错误登记并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行使民事权益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结婚登记涉及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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