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 集体 土地使用证 的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 集体所有 的土地 ,由土地 所有者 向土地 所在地 的县级 人民政府 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申请 登记 ,核发 集体 土地所有权 证书 ,确认 所有权 。 土地 使用 人向土地 所在地 县级 人民政府 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提出 登记 申请 ,由县级 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核发 集体 土地使用权 证书 ,确认 建设用地 使用权 。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对市辖区 内农民 集体所有 的土地 进行 统一 登记 。 很明显 ,农民 集体所有 土地 用于 非农业 建设 时,只有 向使用权 人颁发 土地使用证 ,发证机关 是县级 或市级 土地管理 部门 。
(二)办理 集体土地 证件 的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 集体所有 的土地 ,由土地 所有者 向土地 所在地 的县级 人民政府 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提出 土地 登记 申请 ,县级 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核发 集体 土地所有权 证书 ,确认 所有权 。 土地 使用 人向土地 所在地 县级 人民政府 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提出 登记 申请 ,由县级 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核发 集体 土地使用权 证书 ,确认 建设用地 使用权 。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可以 对市辖区 内农民 集体所有 的土地 进行 统一 登记 。
1、本人 申请 建房 ,建房申请书 须经 三分之二 以上 农民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或三分之二 以上 成员 代表 签字 同意 ,农房 助理员 审核 签字 、盖章 。
2、上报 当地 镇人民政府 ,由镇国土 员实地 踏勘 ,选址 定点 ,并填写 农村 住宅用地 报审批表 ,村民委员会 、国土 员、镇人民政府 再审批表 ,并附上 所需 的土地 新农村规划 图,并附上 所需材料 。
3、报请 国土资源局 规划 科审核 批准 是否 符合 城市规划区 范围 内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和新农村规划 编制 方案 ,并办理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
4、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 保护 科审核 建房 位置 、面积 、用途 是否 符合规定 ,审查 同意 发放 农民 宅基地 批准书 ;
5、国土 员根据 农民 宅基地 批准 通知书 现场 放线 ,待农房 建成 后,经本人 申请 ,镇国土 员对建房 位置 、用地 规模 、土地用途 进行 验收 ;
6、凭农民 宅基地 批准 通知书 、农村居民 建设 住宅 验收 合格 单(有镇、村、组和国土 员签字 )到国土资源局 申请 土地 登记 ,经地籍调查 、土地权属 审核 合格 后进行 登记 ;经营 集体土地 所面临 的真正 困难 ,是要进一步 向集体经济 成员 普及 国家 集体 土地管理法 ,许多 农民 在思想上 根本 不知道 自己 建的房子 为什么不能 卖给别人 ,从本质 上说,应该 也是国家 管理 集体土地 与国家 管理 集体土地 并非 特别 严格 是有一定 关系 的,对农村 集体土地 管理 还任重而道远 。 还有 网上律师 ,如有疑问,欢迎 随时 咨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