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涛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吴某涛的2.60亩蔬菜大棚被某镇政府强行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018年6月,吴某涛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后吴某涛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蔬菜大棚、蔬菜损失等在内,合计13963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吴某涛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吴某涛的2.60亩蔬菜大棚被某镇政府强行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018年6月,吴某涛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后吴某涛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蔬菜大棚、蔬菜损失等在内,合计13963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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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吴某涛的2.60亩蔬菜大棚被某镇政府强行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018年6月,吴某涛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后吴某涛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蔬菜大棚、蔬菜损失等在内,合计13963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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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吴某涛的2.60亩蔬菜大棚被某镇政府强行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018年6月,吴某涛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后吴某涛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蔬菜大棚、蔬菜损失等在内,合计13963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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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吴某涛的2.60亩蔬菜大棚被某镇政府强行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018年6月,吴某涛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后吴某涛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蔬菜大棚、蔬菜损失等在内,合计13963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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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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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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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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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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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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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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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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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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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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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吴某涛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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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吴某涛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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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吴某涛诉某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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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吴某涛的2.60亩蔬菜大棚被某镇政府强行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018年6月,吴某涛向镇政府申请国家赔偿,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后吴某涛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蔬菜大棚、蔬菜损失等在内,合计13963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吴某涛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损失合计160973.10元,驳回吴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涛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损失的合理性、损失物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对蔬菜大棚内的物品损失进行了认定。本案对于法院如何分配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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