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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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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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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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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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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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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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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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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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石某某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石某某在超市内购买散称红糖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函》,决定不予立案。 石某某接到该回复函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市场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市场局在接到石某某的举报后已经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函,且本案中石某某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驳回石某某的起诉。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即便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会直接修补举报人可能被举报商品所侵害的健康权益。因此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而并不具有“自益性”,故其与所起诉的履责事项并不存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利害关系。本案的裁判,对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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