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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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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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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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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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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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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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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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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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9日,楚春山将自己的豫A609B7悦达起亚越野车借给李根池使用,当李根池行驶至武陟县圪垱店乡泡沫制品厂处附近停泊时,被他人强行开走,楚春山得知后于当日11点42分拨打“110”报警。武陟县公安局遂指令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查,得知扣车人程建军与车辆驾驶人李根池存在经济纠纷时,便告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或提起民事诉讼后离开现场。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武陟县公安局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原告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武陟县公安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楚春山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认为,程建军虽然和李根池有经济纠纷,但其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扣押楚春山的车辆,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楚春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武陟县公安局依法对强行扣押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典型意义

    私力救济只能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当能够寻求公权力救济而不行使,反而使用暴力等手段,就是滥用权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公安局机关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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