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本合同中的空白部分应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因此,你完全有理由拒绝发展商的“越俎代庖”;
2、凡是不让签补充协议的大多是因为开发商无法或没有足够信心兑现承诺,对此,购房人应事先明悉,不该事后抱怨;
3、将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当然最好能有规划文件的复印件)签进合同,如开发商不配合,也一定要争取;
4、详细约定交房条件,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道路畅通、社区环境良好、水电开通等等;
5、开发商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一般较低,多为银行存款利率,建议购房人要求改为“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以示公平;
6、将“不可抗力约定”条款中“包括但不限于”的“但不限于”删去,并最好约定“当确因市政原因延误交房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7、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要求开发商出示经小区办备案的《物业管理公约》。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不愿意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买方登记的话,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该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