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土地使用权 转让 应为 出让 土地使用权 。 行政性 划拨土地 使用权 可进入 转让 市场 ,但入市 前须办理 土地使用权 出让 手续 ,并将划拨土地 使用权 转为 出让 土地使用权 后方 可进入 转让 市场 。 第二 ,土地使用权 转让 必须 符合 出让 合同 或法律规定 的转让 条件 。 《城镇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 与转让 暂行条例 》第19 条规定 ,对未按照 出让 合同规定 的期限 和条件 进行 投资 开发 、利用 的,不得 转让 土地使用权 。 根据 《城市 房地产 管理法 》,转让 房地产 ,应当 符合 :
(1)已按出让 合同 约定 支付 土地使用权 转让 价款 的全部 ,并取得 土地使用权 证书 ;
(2)房屋 建设工程 按照 出让 合同 约定 进行 投资 开发 ,房屋 建设工程 完成 开发 投资总额 的25 %以上 ,属于 成片 开发 土地 的,形成 工业 或者 其他 建设用地 条件 ;另外 ,转让 房地产 时房屋 已经 建成 的,还应持有 房屋所有权 证书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