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鹏程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鹏程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鹏程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