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 承包 法》第20 条规定 ,农村 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 年限 为30 年。 草场 承包期 为30 至50 年。 林地承包 期限 为30 -70 年;特殊 林木 的林地承包 期,经国务院 林业 行政 主管部门 批准 ,可以 延长 。 农地 承包 法第20 条规定 ,耕地 承包期 为30 年。 草场 承包期 为30 至50 年。 林地承包 期限 为30 -70 年;特殊 林木 的林地承包 期,经国务院 林业 行政 主管部门 批准 ,可以 延长 。
(一)耕地 承包 期限 据统计 ,我国 耕地 总面积 约14 亿亩 ,人均 1亩以上 。 实施 家庭 承包经营 的耕地 占耕地 总面积 的97 %左右 。 在农村地区 ,实行 土地 承包经营 的土地 以耕地 为主 。 合同期限在我国 法律 和相关 政策 中明确规定 。 《土地管理法 》规定 ,农民 集体所有 的土地 ,由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承包经营 ,从事 种植 、林、牧、渔生产 。 承包期 为30 年的土地 承包期 。 相关 政策 还提出 ,三十年 内土地承包 再延长 不变 ,创设 林地 和“四荒 ”地等开发性 生产 的承包期 可能 更长。 事实 是,截至
在2000 年,在全国 已有 98 %的村组 开展 了延包工作 。 如果 扣除 沿海 发达 地区 、城镇 郊区 实行 招标 承包 的责任田 和各地 预留 的机动 地,实行 家庭 承包 的耕地 占92 %以上 ,实行 家庭 承包 的耕地 占92 %。 从我国 农村 实际 出发 ,从土地 承包经营 的特点 、农业经济 发展趋势 、现行 农业 承包 政策 等方面 ,确定 土地承包 期限 的长短 。 时间 过短,不利于 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稳定 和农业 的发展 ;期限 过长 ,不利于 土地利用 方式 的调整 ,也不利于 相关 利益 的协调 。 把耕地 承包期 定为 三十年 ,这与有关 法律 和农村 的实际 做法 是一致 的,这一点与有关 政策 是一致 的。
(二)草地 和林地承包 期我国 草原 承包 面积 31.2亿亩 ,占可利用 草原 面积 的76.9%。 其中 ,70 %的集体 林地承包 给户,集体 林地 占全国 森林 面积 38.5 亿亩 的59 %。 我国 法律 及有关 政策 对草地 、林地 的承包 期限 没有 明确规定 。 国家政策 曾原则 规定 ,建立 林地 和“四荒 ”地等开发性 生产 的承包期 可以 延长 一些 。 实际上 ,有些 地方 对草地 实行 五十年 的承包期 ,一般 是三十 到五十年 的林地承包 期。 与耕地 相比 ,草地 和林地 具有 特殊性 。 例如 :第一 ,林地 一般 生长 着多年生 乔木 、竹类 、灌丛 等,而耕地 主要 用来 种植 作物 ,一般 是一年 一季 或两季 、三季 。 二是林业 生产 投资 大,林木 生长周期长、收益 周期长 。
其三 ,我国 对林木 实行 限额 采伐 制度 ,对承包方 生产经营 和产品 处置 的权利 限制 较大 。 考虑到 草场 、林地 的特殊性 ,农地 承包 法按照 国家 的相关 政策 精神 和农村 土地承包 的实际 做法 ,规定 了一种 草地 30 至50 年、50 年、30 至70 年的林地承包 期,特殊 林木 的林地承包 期可经国务院 林业 行政 主管部门 批准 延长 。
(三)需要 指出 两点 :
(1)考虑到 全国 绝大多数 地方 的第二轮 承包 已结束,有些 地方 的第二轮 延包工龄 超过 本法 规定 的实际 承包 期限 ,为稳定 农村 土地承包 关系 ,防止 因本法 的实施 而引发 重新 承包土地 ,造成 不必要 的混乱 ,在法律 实施 前已经 按照 国家有关 农村 土地承包 的规定 承包 ,包括 承包 期限 长于 法律规定 的,法律 实施 后不能 重新 承包土地 。
(2)其他 承包方式 的承包 期限 ,由当事人 双方 协商 确定 。 综合 来看 ,农村土地 的类型 不同 ,所以 农村土地 的使用权 年限 也会不同 ,有些 甚至 会有 较大 的差别 ,一般 时间 最长 的是林地 ,毕竟 林地 的周期 比较 长。 当然 ,在土地使用权 年限 期满 后,可以 再次 申请 续期 。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