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 收回 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程序 。
步骤 一:修改 规划 按照 《城乡规划法 》第47 条规定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组织 编制 机关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权限 和程序修改 省级 城镇规划 、城市规划 、城镇规划 ;
1、上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城乡 计划 发生 变更 ,提出 修改 计划 要求 的;
2.行政区划 调整 确实 需要 修改 计划 ;
因国务院 批准 重大 建设项目 确需 修改 规划 的;
经评估 确需 修改 计划 的;
5. 城乡规划 审批 机关 认为 应当 修改 规划 的其他 情况 。 组织机构 在修改 省级 城镇 体系 规划 、城市 总体规划 和城镇 总体规划 之前 ,应当 总结 原规划 的实施 情况 ,并向原审批 机构 报告 ;修改 涉及 城市 总体规划 和城镇 总体规划 的强制性 内容 的,应当 先向 原审批 机关 提交 专题报告 ,经批准 后方 可编制 修改 方案 。 没有 《实施 情况 总结 》或《专题报告 》,组织机构 不得 编制 修改 方案 。 组织机构 为本级 人民政府 。
步骤 二:报批 《城乡规划法 》第13 条、14 条、15 条和16 条的规定 ,国务院 、省、市、县都有 批准权:国务院 负责 审批 的有: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 组织 编制 省、市城市 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 所在地 城市 总体规划 、国务院 确定 的城市 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 批准 后,报国务院 批准 )。 省政府 负责 审批 的有:省政府 管辖 的行政区域 除省会城市 外的城市 总体规划 。 城市 政府 负责 审批 的有:城市 辖区 内县政府 所在地 镇的总体规划 。 县政府 负责 审批 的有:省政府 所在地 镇以外 的城市 总体规划 。 市政府 负责 审批 的有:省政府 所在地 镇的总体规划 。 省政府 组织 编制 的省市 和县政府 组织 编制 的总体规划 ,织编制 的总体规划 ,报上 一级 人民政府 编制 的总体规划 ,报上 一级 人民政府 编制 的总体规划 。
步骤 三:公示 规划 城乡规划 直接 涉及 公共 生产 、生活 、财产 权益 等问题 。 所以 《城乡规划法 》第26 条规定 ,城乡规划 提交 审批 前,应当 依法 公布 城乡规划 草案 ,并以论证会 、听证会 或其他 方式 向专家 和公众 征求意见 。 公告 期限 不得 少于 30 天。 第8条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 机构编制 机关 应当 及时 公布 依法 批准 的城乡规划 。
步骤 四:实施 立项 市县 镇府 为实施 总体规划 还应制定 五年 近期 规划 ,根据 城乡规划 和土地利用 规划 ,根据 本级 财政 投资 能力 和上级 财政 支持 政策 水平 ,编制 项目 建议 或项目 条件 ,交给 有关 单位 或公司 实施 。 步骤 四:拆迁 许可 项目 承接 单位 或项目公司,按《城市 拆迁条例 》规定 ,办理 拆迁 行政许可 手续 ,取得 许可 后及时 公告 。
第五步 :补偿 配置 按照 城市 拆迁条例 的规定 ,由合格 的房地产评估 公司 依法 按照市场交易价格 进行 评估 ,按照 评估 确定 的标准 签订 补偿协议 进行 配置 。 《城市 拆迁条例 》第24 条规定 :货币 补偿 金额 ,根据 被拆迁 房屋 的位置 、用途 、建筑面积 等因素 ,由房地产市场 评估 价格 确定 。 需要 搬迁 的被拆迁 企业 也应当 为其提供 搬迁 场所 ,因搬迁 营业 损失 应当 赔偿 。 有偿 回收 方式 的,征地补偿费 、拆迁 补偿费 、征地 税费 和剩余 年限 的土地 转让费 应由政府 返还 ,其价格 标准 应当 区分 情况 处理 :由于 国家 原因 ,为实施 城市规划 而回收 土地使用权 的,应当 按现行 市场价格 计算 ,返还 四项 费用 ,土地增值 归土地 使用者 所有 ,体现 有偿 回收 的法律规定 。
第六步 :拆除 土地 实施 补偿 后,国土资源部 门回收 土地 ,取消 注册 。 政府 根据 新计划 确定 土地用途 ,以招聘 方式 向社会 公开 转让 土地 ,原使用者 仍有权 参加 招聘 ,但必须 根据 新的土地转让 条件 使用 土地 。
二是无偿 收回 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程序 。
步骤 一:查处 违法 用地 立案 国土资源部 门,根据 职权 或举报 ,发现 土地 使用者 :
1.已办理 审批 手续 的非农业 建设 占用 耕地 ,连续 两年 未使用 ;
2、以转让 方式 取得 土地使用权 进行 房地产开发 的,应当 按照 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约定 的土地用途 、动工 开发 期限 开发 土地 。 满两年 未开工 的;
3、未按合同规定 的期限 和条件 开发 、利用 土地 情节严重 的。 必须 根据 回收 国有土地 的违法 案件 进行 立案调查 。
步骤 二:处罚 前履行 通知 ,听证 无偿 收回 国有土地 是一种 严厉 的行政处罚 行为 ,因此 ,处罚 机关 应当 按照 《行政处罚法 》规定 的程序 ,履行 通知 、听证 等法定义务,确保 处罚 的公正性 。
第三步 :在履行 法定 处罚 程序 的前提 下,市县 人民政府 作出 处罚决定 ,决定 收回 国有 土地使用权 ,同时 决定 补偿 事项 。
步骤 四:执行 决定 收回 土地 下达 决定 后,告知 被处罚 人行政 争议 的救济 途径 。 在法定期限 内,被处罚 人未提出 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 ,或经复议 或诉讼 维持 处罚决定 的,处罚决定 生效 。 被处罚 人拒不履行 的,应当 向法院 申请 强制执行 。
综上所述 ,回收 国有 土地使用权 补偿协议 的签署 在法律 上是有法律 利益 的,回收 国有 土地使用权 有补偿 的是有偿 补偿 。 根据 城市 拆迁条例 的规定 ,合格 的房地产评估 公司 依法 评估 房屋 和土地 的市场 交易价格 ,根据 评估 确定 的标准 签订 补偿协议 ,进行 配置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