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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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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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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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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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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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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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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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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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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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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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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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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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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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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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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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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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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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二、典型意义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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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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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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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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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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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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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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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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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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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武陟县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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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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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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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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