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 的村庄 或村民小组 建制 撤销 补偿 安置 。
(1)可以 选择 货币 补偿 ,也可以 选择 与货币 补偿 金额 相等 的产权 住房 调换 。
(2)货币 补偿 金额 的计算公式 是:(拆房 重置 单价 加成 新 同区域 新建 多层 商品 住房 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基价 价格 补贴 )×被拆除 房屋 的建筑面积 。
(3)被拆毁 房屋 如选择 重置 法,按重置 单价 合并 成新 房屋 ,由征地 单位 委托 有房屋拆迁 评估 资格 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 评估 ;同区域 新建 多层 商品 住房 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基价 及价格 补贴 标准 ,由土地市场 的实际情况 确定 并公布 。
2、对被征地 的村庄 或村民小组 建制 不撤销 的补偿 安置 :
(1)未转为 城镇户口 的被拆迁人 ,应按照 下列 规定 进行 补偿 安置 :
(2)具备 易地 建房 条件 的地区 ,可在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确定 的中心 村或居民点 范围 内申请 建造 宅基地 ,并取得 相应 的货币 补偿 ;
(3)货币 补偿 金额 的计算公式 是:(拆房 建安 重置 单价 加成 新加 价格 补贴 )×被拆房屋 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 使用 新宅基地 所需 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 支付 给被征地 的村民小组 。 根据 国家 和地方 农村住房建设 的有关 规定 ,被拆迁人 申请 宅基地 新建 房屋 的审批程序。
(4)在没有 易地 建房 的地区 ,可以 选择 货币 补偿 ,也可以 选择 与货币 补偿 金额 相等 的产权 住房 调换 。 被拆迁人 不得 再申请 新的宅基地 。 在拆迁 时,应坚持 使拆迁人 的居住 水平 不因拆迁 而降低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