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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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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