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