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的认定问题。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情形有多种,上述解释强调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定性: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2)该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

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将被害人隐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形,根据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是适宜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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