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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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10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11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4195.0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3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5850.6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2015918日,涡阳县检察院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函复称,已向涡阳县政府书面报告和向高公镇政府发出告知函,并已约谈违法用地单位负责人。2016512日,涡阳县检察院再次向涡阳县国资局发出检察建议。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拟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案涉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补办用地手续。2017925,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裁判结果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10月到2017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又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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