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
郑某某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25日,郑某某身份证被他人在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县农商行分别办理了银行卡和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郑某某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安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六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反映,要求对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领导和经办人进行查处。六安银监分局在收到郑某某反映后,分别向两家银行发出了《监管意见书》。舒城农商行和金寨农商行在收到监管意见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罚款、通报批评,将整改情况向六安银监分局进行了报告。六安银监分局将相关处理情况向郑某某进行书面告知。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积极作用。郑某某认为六安银监分局没有依法办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银行及管理人员、责任人进行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公民个人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六安银监分局的监管处理行为与郑某某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郑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需求。因此,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所提起的诉讼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他人或者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或是为了借助诉讼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郑某某向六安银监分局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开立银行帐户和网银,六安银监分局向相关银行发出监管意见,相关银行已经进行纠正,郑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之后,郑某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安银监分局履行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职责,无非是要求六安银监分局作出或者加重对相关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而六安银监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并不会对郑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具有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