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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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陵县市场管理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时公司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均不是注册股东本人签名也不是注册股东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证明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注册公司时申请材料上股东签名不是秦某某本人签名也不是其授权签名。在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秦某某没有实际进行出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秦某某无关。在后期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汪某某又冒用秦某某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登记。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13日在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秦某某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期冀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本案中,秦某某发现自己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行为,登记机关拒不撤销,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确系身份被冒用后,遂判决支持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对督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自行纠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