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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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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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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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曹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变更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因曹某某被拆除的房屋系其与女儿居住使用,曹某某儿子夫妇另有房屋且不在征收范围内,故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实现了高权行政向平权行政的转变。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本案根据这一原则,从尊重行政协议的契约精神出发,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