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何法律规定呢?这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扣留车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解答如下:交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车辆,一直到事故认定书送达的时刻,有的甚至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仍然扣留。而实际上,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事故车辆都不需要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在现实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是不对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38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按照这个要求,“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该在现场完成。所以,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的理解是错误的。综上可知,交通事故扣车的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车辆,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违法。但具体的扣车时间可能因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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