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
时某、王某等59人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应第三人安徽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合肥市规划局向该公司核发“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铜冠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位于铜冠花园项目北侧的雍景台、香水郡等小区业主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该项目建筑遮挡其阳光的问题,并质疑铜冠房地产公司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数据虚假,分析结论不真实。经相关部门协调并进行了日照分析复核后,上述相邻小区的业主仍不服,共有187人于2017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规划局作出的“铜冠花园”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结果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无具体规定,本案中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就本案而言,应以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的因素和审核的内容为限,即“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中有关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标准,本案原告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户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另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未将其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也非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故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时某、王某等59人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随着城市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团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考虑和审核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均规定了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无。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