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拆迁过程中签订了回购协议并领取回购款,后又提起强拆之诉索要160余万补偿被法院驳回,如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认为补偿不合理有权拒绝签字,一旦签字将失去异议权利,即使见到他人补偿高于自己也无法再通过诉讼主张。
喻德华因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赔终13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喻德华申请再审称,其房屋被两被申请人强制拆迁,两被申请人对其造成财产及人身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判决赔偿损失160272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系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原审查明,喻德华主张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法院生效裁定以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且二审法院查明:喻德华已经于2016年1月9日与石门村委会签订了涉案房屋的回购协议,领取了合同约定的67万余元的回购款,并于同日签订了空房交房验收单,将涉案房屋以空房状态交出。故喻德华主张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损失亦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喻德华的再审主张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喻德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喻德华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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