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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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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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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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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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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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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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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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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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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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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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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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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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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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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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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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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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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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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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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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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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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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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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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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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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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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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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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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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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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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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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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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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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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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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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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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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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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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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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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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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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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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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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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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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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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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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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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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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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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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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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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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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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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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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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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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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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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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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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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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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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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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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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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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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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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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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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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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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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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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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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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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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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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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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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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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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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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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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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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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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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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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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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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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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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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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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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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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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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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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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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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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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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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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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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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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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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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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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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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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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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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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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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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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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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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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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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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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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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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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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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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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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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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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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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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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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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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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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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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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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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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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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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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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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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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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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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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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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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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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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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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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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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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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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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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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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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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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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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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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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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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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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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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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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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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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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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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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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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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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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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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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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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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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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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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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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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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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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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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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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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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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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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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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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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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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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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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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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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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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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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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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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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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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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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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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9年,陕西汉中某县一村办砖厂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村集体无力扭转亏损现状,经县乡镇企业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批准将砖厂挂牌拍卖。当地居民巨先生抓住机遇,拿出家中38.5元积蓄拍下这个砖厂。他通过艰辛的努力,提高产砖质量,四处开辟销路,终于化腐朽为神奇,使奄奄一息的老砖厂开始盈利,经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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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生产方式陈旧,砖厂虽然盈利越来越多,但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18年3月,当地县政府将巨先生的砖厂划入“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范围,要求砖厂关闭、拆除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砖窑。

  对于政府的这一要求,巨先生是抱着积极态度配合的,10余年的生产确实让老砖厂不堪重负,正好可以借这个机遇更新换代,提升砖厂产能。因此老砖厂拆除后不久,巨先生就马不停蹄地办理手续,获得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年产35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紧接着26门符合环保要求的新窑很快在砖厂原址上修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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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在砖窑验收完毕,准备开足马力投入生产时,巨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声称新砖厂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要对砖厂经营人巨先生处以罚款9097.2元,并且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新砖厂!

  不久,县政府组织人力强制拆除了落成不久的新砖厂。

  当初合法竞拍取得砖厂,如今怎么就成了非法占地?花费300余万按照环保标准新建的砖厂为什么又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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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县政府一方代理人不断强调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没收,交由政府管理,县政府安排相关单位拆除砖厂是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县政府拆除砖厂完全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巨先生砖厂的罚没内容法律未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尽管被告声称砖厂已经被县国土局强制收归国有,但该强制没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国土局的职权范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属无效。砖厂仍属于巨先生私人财产,被告县政府擅自将其强制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拆行为应认定违法。

  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汉中市某县政府强拆巨先生砖厂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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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没收非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是《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但是土地管理部门仅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却无权强制执行罚没内容,该罚没内容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罚没财产所有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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