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诉被申请人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批准企业捐建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30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江公司以三亚市政府系涉案城市展览馆工程项目的受益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本院提审并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16720363.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江公司与沃天堂公司之间的涉案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长江公司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沃天堂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三亚市政府既不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亦未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其与长江公司之间没有形成行政管理、行政协议关系,长江公司无应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诉的利益。长江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长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