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使用 被损车辆 进行 货物运输 或者 旅客 运输 经营活动 ,要求 赔偿 修复 期间 停运 损失 的,应当 提供 合法 营运 和收入证明 。 对于 间接 损失 ,人民法院 应当 审查 后予以 支持 。 如果 承保人 出具 的定损 单与被损车辆 实际 维修 发票 金额 不符 ,应由承保人 提供 证明 ,并作出 合理 解释 。 当事人 无充分 证据 且金额 相差 未超过 30 %的,人民法院 可以 径行 酌情 确定 维修 费用 ;数额 相差 较大 的,人民法院 应当 就实际 维修 费用 的合理性 进行 司法鉴定 ;汽车 修理费 一般 由保险公司 出具 的定损 单确定 。 如果 被保险人 主张 按维修 发票 赔偿 维修费 ,应证明 其主张 维修 费用 真实 、必要 、合理 。 根据 民事诉讼 占主导地位 的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 确定 机动车 维修 费用 。 总结 以上 所述 ,在发生 交通事故 后,若要 对自己 的新车 进行 鉴定 ,则这种 行为 是可以 证明 的,而且 在进行 鉴定 时一定要按照 规定 的程序 进行 ,如果 因为 是这件事 而让车辆 进行 贬值 ,那么 在赔偿 的时候 就要 按评估 出来 的价格 来进行 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