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不能 补偿 ,可以 协商 延长 赔偿 期限 ,等有能力 赔偿 时再履行 赔偿责任 。 对损害赔偿 案件 ,在人民法院 判决 被告承担 经济 赔偿责任 之前 ,人民法院 不应当 中止审理 ,而应当 按照 法律规定 的程序 进行 审理 ,直到 作出 判决 之前 ,人民法院 对被告在短期内 确无 财产 、无赔偿 能力 的案件 ,不应 中止审理 ,而应当 按照 法定程序 进行 审理 。 并且 在判决 中,要根据 每个 案件 的具体情况 ,对侵权人 作出 相应 的赔偿责任 ,做到 有法可依 、公正 合理 。 与此同时 ,在判决 中还可以 对被告的赔偿 期限 作出 适当 延长 。 或判决 分期付款 时,无须 作出 判决 ,而不需要 作出 中止 的裁定 。 如被告人 在短期内 确无 财产 、无补偿 能力 ,则在执行 过程 中发现 此种 情况 ,经调查核实 后,可以 根据 《民事诉讼法 》和民事诉讼 法典 的司法解释 ,作出 中止执行 的裁定 ,并在被告有补偿 能力 时恢复 执行程序 ,继续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